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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独占许可引纠纷 知产保护再发力

2026-04-23 17:36
来源: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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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葛洲坝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台湾地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程序上涵盖追加第三人、管辖权异议及适用程序变更,实体上因被告提出反诉使得双方矛盾更加错综复杂。法院全程公开审理,邀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员额法官、中院青年读书班学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案件旁听。

案情速览

台湾爱国公司(化名)诉称,2020年11月1日,其与宜昌本地M公司签订《著作权独占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爱国公司拥有的视听作品及音乐作品(词曲)在卡拉OK领域的复制权、放映权、表演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许可M公司在中国区域范围内(不含台湾地区),进行为期五年的使用、转授权及维权,M公司分五期共计支付许可使用费13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M公司仅支付第一期许可使用费,经爱国公司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剩余费用。爱国公司以M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向其发函;后诉至法院,主张M公司支付剩余许可使用费110万元。

M公司认为,其经K公司介绍,与爱国公司签订案涉《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爱国公司未依约如期交付授权作品的原始载体(全歌库),导致M公司进行版权分发和维权工作滞后。而且,爱国公司存在向M公司授权之前,就将作品授权给L公司,以及在授权M公司许可使用期间,还将作品重复授权给L公司。以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给M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提出反诉,请求驳回爱国公司的全部诉请,主张继续履行《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并延长履行期限及授权期限,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开庭前,葛洲坝法院依法驳回了M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依申请追加了K公司与L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明确双方答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庭审效率。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就“独占许可协议授权范围”“爱国公司是否依约完成交付义务”“是否存在重复授权侵害M公司独占许可权”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的陈述,细致核查所有证据,并就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发问,全面厘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责任,用专业审判守护创新成果,彰显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权威与专业。

旁听人员全程专注聆听,直观学习和感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流程、证据认定标准和法律裁判逻辑。

法官说法

管辖范围: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葛洲坝人民法院对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葛洲坝区域内且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独占许可的特征与性质:独占许可是知识产权许可中排他性最强的一种法律行为,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许可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且许可人自己在该范围内不得使用,同时也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这种许可方式赋予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最高级别的使用权,使其在该范围内享有类似于“准权利人”的地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由于独占许可赋予被许可人最大的市场控制权,其许可使用费通常高于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此外,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拥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许可方式的重要特征。

本次公开庭审,目的在于让公众认识到知识产权不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文化交流融合、创造创新、公平竞争的核心要素,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理念。以公开促公正、以审判释法理,力争为两岸当事人在文化交流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打造“平等护产权、公正解纷争”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