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以其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态势日益明显,其中以恶意透支的情况最为突出,2012年来,葛洲坝法院共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19件,占全部案件的18.27%,其中属于恶意透支行为的为17件,占该类案件的89.47%。为此,葛洲坝法院对辖区内此类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 发案特点及成因。
(一)发案特点。
一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占据主要地位。信用卡诈骗罪包含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表现形式。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其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和一人多卡型恶意透支为主要形式。因其既可利用POS机进行套现,也可在ATM机上取现,并且不需要同时进行伪造、变造等行为,其实施过程相对于其他两种类型更为容易,因此在信用卡诈骗中占据较大比例。
二是行为存在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于恶意透支型犯罪而言,存在着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基本过程,主要体现在透支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数额上的变化,只有当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才能够构成本罪,而在没有达到数额之前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是犯罪主体多为无固定收入或收入偏低的群体。由于信用卡的发卡量日益增多,申领信用卡的主体资格也相对放宽,导致一些无固定收入或低收入群体申领到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从而无法及时还款,且在该类主体中尤以有吸毒、赌博等恶习者居多。
四是涉案金额有大有小,但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审理的案件来看,使用刷卡消费的透支金额较小,进行套现的透支金额一般大于消费型透支,但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大多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积极偿还透支的本息,银行实际遭受的损失较小。
(二)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存在漏洞。银行片面追求发卡量,信用卡的门槛不可避免地有所降低,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尚停留在形式层面、审批手续不严;银行委托的中介机构因有利可图,且中介机构的信用卡审批人员缺乏专业信用卡管理知识,对申领人信息审查不规范、把关不严。这些情况均造成申领信用卡比较容易,而易使没有信用基础的持卡人逐渐走向犯罪。
二是信用卡持有人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几乎一大半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根本不知道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更是表现“无知”,甚至在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十分不解,自认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与银行业务员急于推销而未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也不无关系。
三是银行对持卡人缺乏有效监控,且催收缺乏力度。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其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较差的持卡人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和催收力度,致使不能够在其信用恶化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做到防微杜渐。
(三)预防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对策思考。
一是建立起严格的信用卡管理规范,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相关银行提出了多份司法建议,发卡银行应正视各类风险,清理发卡源头,严格遵守发卡政策,规范信用卡发卡行为,对申领人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确保申领人身份和信用能力的真实性,同时应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有效堵住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漏洞。
二是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与惩治相结合。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秉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大量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均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因对相关政策无知以及及时归还本息,社会危害性较小者,予以从宽处理。在审理的案件中,判处缓刑的共有10件10人,判处实行的共有7件7人。
三是加大普法力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今年来,与建行、农行等有关部门合作,组织法官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信用卡申办点以及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倡导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